西安婚姻经营律师

-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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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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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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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婚前协议书范本简单版 婚前财产要点分析

    王丽,西安婚姻经营律师,现执业于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2019婚前协议书范本简单版男方: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女方: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男女双方准备于/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双方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了预防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现双方理智地协商,在婚前就各自财产达成如下协议:一、婚前财产的范围男方的婚前财产如下:1、坐落于_____处的房地产,面积为_____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号:_____;2、货币存款人*币_____元;3、股票:_____;基金:_____;4、牌号为_____的车辆_____辆;5、知识产权收益:_____;6、债权:_____;7、其他财物,共计价值人*币_____元。女方的婚前财产如下:1、坐落于_____处的房地产,面积为_____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号:_____;2、货币存款人*币_____元;3、股票:_____;基金:_____;4、牌号为的车辆_____辆;5、知识产权收益:_____;6、债权:_____;7、其他财物,共计价值人*币_____元。二、婚前财产的归属1、上述第一条的婚前财产归男女双方各自所有;2、婚前由一方购买的物业,婚后仍需供款还贷的,贷款解读婚姻法结婚须知结婚登记收养抚养财产继承离婚财产分割部分视为男女双方各自的债务,由各自的收入所得还贷,该物业的权属不变。如该物业婚后由双方共同供款还贷,则按双方各自的还贷比例享有该物业,该物业产权已署一方名字的,不再增加另一方名字。三、婚后财产的范围及归属1、婚后男女双方的各自收入所得归各自所有;2、婚后男女双方各自接受的赠与或继承所得,均归各自所有。3、无论婚前或婚后,男女双方以各自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均归各自所有。四、债权、债务的享有与承担1、婚前各方名下的债权、债务归各方享有与承担;2、婚后因婚姻生活产生的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3、婚前或婚后因各方名下的投资,不论所得是否用于婚姻生活,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各自承担。五、共同生活基金的设立由于双方的婚前、婚后财产所得主要归各自所有,为保障婚姻生活的和顺进行、应付日常生活开支需要,方一致同意:男方出资_____万元,女方出资_____万元,作为日常生活基金。此基金由女方管理,生活费开支从基金中支付,不足时由双方共同填补。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开始生效。男方:女方:签署日期以上就是的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9婚前协议书范本简单版,夫妻双方两个人在财产纠纷与债务纠纷方面要把情况给写清楚,还有就是在关于婚后财产收益也写明白,其他还有什么需要解决的问题欢迎咨询的律师。婚前财产要点分析1、什么是婚前财产是男女双方婚姻登记前各自所有的财产,是属于男女双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于婚后男女双方取得的财产。2、婚前财产的相关法律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3、为避免离婚时婚前财产与混淆,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为避免离婚时婚前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淆,可以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并进行婚前。 2024-01-29

    离婚家庭未成年人儿子女儿房屋产权证名字在登记中的监护处分交易过户风险解读 买卖合同无效

    王丽,西安婚姻经营律师,现执业于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离婚家庭未成年人儿子女儿房屋产权证名字在登记中的监护处分交易过户风险解读浅议离异家庭未成年人房屋登记中的监护问题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在于他们既是国家、社会的希望,在社会中又处于弱势地位,权益也更容易受到外界的侵犯。因此,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从、、等法律,到各种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都有涉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条款。这些法律、法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实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即通过立法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也不例外,着重对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即对房屋登记机构在受理有关未成年人房屋登记时,如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进行了明确规定。然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关法律法规仍有其不详尽之处,将当事人陷于尴尬的境地。   笔者曾经遇到过一个案例,某女与某男 于1997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02年甲与乙协议离婚,丙年方5岁,双方协议约定丙随甲生活,甲负责全部抚养费用,乙享有探视权。2003年,甲以自己和其女丙两个人的名义在某地购买一套商品房A,购房合同上买方签名均由甲代签,其中购房首付款由甲分别以银行转账和现金两种方式全额支付,余下部分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由甲逐月按时偿还给银行,同时,在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了合同备案。2008年,A房屋尚未办理,因丙读书需要一笔资金,甲决定与开发商中止合同,在取得开发商同意的情况下,甲筹款还清了银行借款,办理好了撤销抵押登记手续。在到登记机构办理撤销合同备案的过程中,房屋登记机构要求合同签订双方同时申请终止合同并撤销合同备案,虽然作为卖方的开发商已作出了同意终止合同的意思表示,但作为买方之一的丙,在提出申请时年仅11岁,尚属未成年人,房屋登记机构提出了由其监护人甲与乙到场代理丙签署申请书的要求。而乙因为某些原因不愿意签署同意的意见,针对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是必须由双方监护人同时行使,还是由监护人之一行使即可的争论由此展开: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涉及未成年人房屋登记,应由未成年人的全体监护人共同行使监护权: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而对于监护人资格的认定,则是根据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虽然本案中丙的父母甲、乙已离异,但根据第 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由此表明,父母对子女的监管权利和义务,均不因离婚而消除,甲、乙二人均为丙的监护人,共同承担着对丙的监护权利和义务,因此,在处置甲、丙共同的债权时,需要两位监护人同时代理丙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登记。   当事人认为,涉及未成年人房屋登记,只要具备监护资格的各位监护人之一即可: 自己在与丙共同申请撤销A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时,独立承担监护人的权利、义务既合理又合法,一方面,从情理上说,丙为未成年人,无生活来源,自己以丙的名义购房,实质上是赠与丙房产的行为。自己独立承担了抚养丙的,购买A房屋的款项也都是由自己支付的,有开发公司工作人员和银行还款证明佐证,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登记没有影响到乙的利益,不应受到乙个人情感喜恶的限制;另一方面,乙与丙现在另有居住用房,撤销合同备案登记的原因是出于丙受教育这一更有利于丙成长的需要,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即便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也可依据第十八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的规定,由丙的其他监护人或有关部门起诉至法院,追究其民事,而并不影响房屋登记机构的办理。   最终,房屋登记机构因没有乙的同意签字而没有为甲、丙办理撤销合同备案手续。   我国法律规定的监护对象,涉及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等;监护人则依法定确认顺序涉及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等。因此,常常出现不是唯一的,而是多个监护人对一个监护对象的实行监护的情况。本案虽然只是涉及离异家庭的未成年人父母对未成年人财产进行监护的特例,但正因为此,矛盾更易激化显现,其反映出的核心问题常隐含在其他各种各样监护案件中不容忽视。据国家民政部统计公报,2008年全国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155.3万对, 比上年同期增长 10.6%,离婚率的提高导致离异家庭数量的迅速增加,也足以引起我们对离异家庭未成年人房屋登记中离异双方监护人的监护问题的重视。如何处理好这一问题的个案,从一定程度上将为其他在多个监护人进行监护时,如何从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生存、发展的出发点落实监护权的泛例提供参考性的解决思路,由此引发了笔者的一些思考。 我国离异家庭中离异双方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财产监护问题的形成有其主观和客观的因素:   主观因素主要是基于未成年人监护人的错误认识:通常情况下,绝大多数未成年人基本上无任何经济来源,其拥有的财产一般通过继承、受赠获得,其中受赠又是一种重要的来源,而赠与人通常就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在现实生活中,父母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购置房屋、申请房屋登记,主要出于几种原因:担心将来开征遗产税会增加权利登记的成本,以规避税收为目的,直接使用子女的名义购买;为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的需要;不愿露富、隐匿财产的需要;夫妻感情出现危机,从保护子女权益出发,把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为子女上学、就业等提供便利,购房后可能将户籍迁至该住所。然而,事实证明,这一做法在日后却常常因法律上的限制给监护人带来诸多麻烦,本文随后将作进一步论述。   客观因素则是由于我国相关法律现状导致的,主要有几个方面:   一是离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归属及如何监护等无明文规定,无法适应离异家庭所具有的特性。根据我国第29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由此可见,我国法律主张由离婚父母双方共同行使子女监护权。这样规定的出发点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离婚后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其未能反映出父母离婚后的未成年人监护所具有的特殊性,即未成年子女只能随一方共同生活的特点:一是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虽然并未因双方离婚而消除,但由于父母双方已不能同时与子女共同生活,无法进行具体的随时哺育、教育、监管,也无法承担;二是由于现实中各种因素的制约,也容易造成未与子女生活的一方在事实上无法行使监护权,如离婚后,其中一方因职业、身体健康状况、住房条件及再婚等具体原因,无法继续行使或主观意愿上也愿意停止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   二是双方监护容易造成监护不力的情况。离婚后法律赋予双方的监护权,一方面确实可以使得子女的各项权益得到更广泛的监护,但另一方面,一旦离婚的父母对子女抚养问题因意见不一致,或者因发生矛盾和纠纷导致对子女的监护意见各执一词,则恰好造成了无法保证实现未成年利益最大化的现状。如前面提到的案例,因为个人情感上的原因,监护人之一不愿意出具同意的意见,最终无法处置未成年人财产,导致影响了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益的落实。   三是监护人行使监护权时所拥有的权利亟待进一步明晰,以利于落实。监护权是法律赋予特定民事主体享有监护权利和承担监护义务的一种资格。结合本案,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且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中对未成年人的房屋的登记的要求,也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但具体是要求有监护权的“全体”监护人,还是全体监护人“之一”,法律条文并未明确,实质上也正是对监护人拥有监护权的权限范围的不明晰,监护人负有义务远大于享有的权利,这与“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法律精神也是相悖的。房屋登记机构在具体执行的时候,不仅政策上没有明确的依据可供作出准确的处理,还会因不同办理人员对政策的理解差异而出现对同一案件作出不同的处理。正如本案,即使在房屋登记机构内部,也出现了给予办理和不予办理的两种意见。   故此,虽然房产的实际购买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等监护人,但如因从未成年人利益出发确实需要暂时在该房屋上设立抵押或者出售该房屋时,常常会受到上述法律条款的限制。特别是监护人之间存在矛盾时,将会更加使得相关当事人处于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结果反而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笔者考虑,既然问题来自于主、客观两方面因素的影响,那么是否也可从这两个方面寻找解决问题的突破口:   一、充分认识以未成年人名义购置房产的弊端,消除主观的消极因素   监护人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购置房屋容易引起的问题除了前面提到的因需要处置房产的困难外,还为一系列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如因房屋所有权人与物业费用实际支付人不一致,给将来物业管理公司及水、电、煤气等的提供者和事实上的费用缴纳者之间发生复杂的纠纷埋下隐患;又如由于房屋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一旦实际出资买房的夫妻离婚时,虽因该房产不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无法分得该房屋,但谁取得了子女的抚养权,谁就可以事实上使用或者拥有该房屋,所以,常造成夫妻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难以达成协议的困境;还如监护人以未成年人购置房产,通常是对其抱有能够在自己年暮需要扶助时给予积极赡养、扶助的期望,但当其成年后,由于其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或者其他种种原因,父母想收回其房屋时则会因无法律依据而困难重重。此外,由于未成年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没有偿还贷款的能力,故其房产也不能申请银行贷款,诸如此类的问题不胜枚举,由此,众多业内人士也向人们提出了“慎以未成年人名义登记、购买房产”的建议,应引起大家的重视。   二、在现有法律、法规尚未对有关监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前,可以通过合情合理合法的方式弥补政策的不足   区分具体情况,对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作出判断   我国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十八周岁以下的公民是未成年人。但同时也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明确解释,即: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可见,并不是所有未成年人的所有民事行为皆无效力或受到限制,在特定的情况下,以上两类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普通成年人无异,其脱离监护人的监护作出的民事行为应予以认可。前面案例中提到的未成年人丙,已年满 11岁,其与甲共同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值得商榷。 依法处理好对监护人资格的确定以及对行使监护权的监督工作   一是从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尽可能将监护职责的归集在一位监护人身上。明确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此,尽管法律赋予离婚双方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但仍可以在离婚时,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双方协商、委托将监护权赋予更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一方。前面提到的案例,如甲乙在离婚时做好了相关监护权的委托工作,则不会出现后来的一系列纠纷。   二是对未尽监护职责的监护人,取消监护权。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同理,前面案例中如甲有确实证据证明因乙不签署同意的监护意见而导致未成年人丙的利益严重受损的,可以提请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撤销乙的监护权,在确定了监护人的唯一性后,该案的问题也随之迎刃而解。   在以未成年人名义购置房产时,对于未成年人的义务或监护人在特定情况下的处置权予以明确的约定   以未成年人名义购置房产,实际上是一种房产赠与的行为。我国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一旦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撤销赠与,或者由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撤销赠与。因此,监护人可以在以未成年人名义购置房产时,签订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甚至可以依当地房屋登记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公证,一旦将来出现赠与合同约定义务情况,监护人可以依法有效的行使对未成年人的财产监护权。前面案例中,甲在以自己和丙的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明确赠与行为的附带义务,如确定在何种情况下赠与人 拥有收回房产、处置房产的权利,则现在登记机构应可依法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通过处置公告的形式,确认监护人对于处置房产的意见   离异家庭的特点就是通常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家庭矛盾,因此不少离异家庭在处理未成年人房屋登记中的监护问题时,离异的双方监护人会因个人情绪的原因,对另一方提出的主张不置可否,怠于行使监护权,如一味等待,则事实上会造成对正当行使监护权的无限期延误。房屋登记机构通过在媒体进行未成年人财产处置公告的形式,征求监护人双方的意见,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未对公告内容提出异议的,视为默许或放弃行使监护权利,房屋登记机构据此办理相关手续,不失为一种值得参考的思路。   此外,如非本文所述的法定监护人情形,而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还可以通过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也可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确定监护人;又或者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等等,在此不再赘述。然而,本文仅是就现实情况下处理相关问题的应对措施提出的一些设想,难免有舍近逐远、稍显牵强之嫌,要想妥善解决未成年人房屋登记中的监护问题,做到有利、有力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最直接、有效的办法还是要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上作出明确规定,使房屋登记机构和相关当事人有法可依,尚待行政、司法等部门以及业内人土的进一步探讨和努力。这是由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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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4
  • 离婚婚后父母赠与房产起争议法院判未明确应属夫妻共有财产 婚前承租公房,离婚时公房承租权的如何分割

    王丽,西安婚姻经营律师,现执业于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离婚婚后父母赠与房产起争议法院判未明确应属夫妻共有财产2008年7月,王某将自己的二层楼房过户给已婚儿子王宾,登记产权所有人为王宾。2009年9月,王宾与妻子丁某闹离婚,对该房所有权产生争议,诉至法院要求裁决。王宾认为,该房子属其个人财产。因为王某在过户登记时将所有权人登记为王宾的名字,意味者王某赠与给王宾而非王宾夫妇,最高法院婚姻法有关解释规定“婚后父母明确赠与一方的为个人财产”,所以该房应归王宾个人所有。而妻子丁某则认为,该房应属他们夫妻共同财产。首先,王某将房屋过户的时间界限在王宾与丁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为共同财产;其次,王某在赠与时也未明确表示,只将该房产赠与给王宾个人。·讲法理有关法律专家认为,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否则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赠与。该案中王某在将房屋过户给王宾时既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口头明确只是赠与给王宾个人,且那时王、丁夫妇和睦,通常父母赠与财物的真实目的是让儿女生活得更幸福和谐,而不会想到离婚时分割财产。至于房屋登记簿上的所有权人的名称,则不影响共有财产的性质,所以婚后父母赠与财物未明确给一方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共同财产,这样更符合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婚前承租公房,离婚时公房承租权的如何分割婚前承租公房,离婚时公房承租权的如何分割-公房,是指当事人只享有使用权或者说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的房屋,它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一种产物。虽然随着这些年房改的实施,从数量上看已经少了很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还是有相当数量的此类房屋还没有实施房改或者是正在房改,因此,在为数众多的离婚案件中,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这类公房权益的分割。由于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2月5日发布了的司法解释,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该司法解释认为,在以下九种情况中夫妻双方均有权承租: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借款的;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均可承租的情形。但是,自从2001年 新修订的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二个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对于婚前财产婚后转化进行了废除,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原中的部分条款与新法相抵触,应当归于无效。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可以以结婚的时间为节点将以上9种情况分为三大类,一是一方婚前取得承租权的,离婚时如何分割;二是双方婚前取得承租权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离婚是如何分割;三是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承租权的,离婚时如何分割。 1、一方在婚前取得了公房承租权,离婚时承租权仍归一方享有,另一方无权分割。 这种情形包括96年司法解释的第1、2、3、5、7等5种情况:“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笔者认为,由于一方在婚前已取得该房的承租权,根据第19条的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无论婚姻关系存续几年,公房的承租权均应归该一方享有,另一方无权分割。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笔者认为,由于这一情况的发生只涉及到双方身份关系的变更,因此,不影响公房承租权的归属,承租权仍归该一方享有,另一方无权分割。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笔者认为,该房承租权仍应归该一方享有。但,享有承租权的一方应按照婚后共同偿还借款数额的一半给予另一方补偿。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根据 第27条第2款的规定:“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虽然在这种情况下,承租房屋的承租权是在婚后取得,但是这一承租权的取得是据于原有承租权的存在,所以,笔者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该房屋的承租权还是应该归原享有承租权的一方享有。“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这种情况和第5种情况基本一样,因此,在公房承租权的处置上,也应该是一样的。2、双方在婚前取得了公房承租权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承租权归双方享有,离婚时任何一方都有权分割。 这种情形主要是指96年司法解释的第8种情况:“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对此,笔者认为,离婚时双方都有权承租该调换的房屋。 3、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后取得房屋承租权,承租权归双方所有,离婚时双方都有权分割。 这种情形主要是指96年司法解释的第4、6等2种情况: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应参照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些原则及规定来处置。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也应该参照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些原则及规定来处置。 对于上述双方均有权承租公房的,权利人虽然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但是在处置公房使用权是时,可以参照适用解释对于产权房的处理方式。 具体方法是: 1、双方均主张公房承租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采用竞价方式由出价高者得。 2、一方主张公房承租权的,由评估机构对该房在拆迁情况下承租人将可获得的补偿款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按照评估价的一半为标准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公房承租权的,经得产权单位同意,且双方均提出申请的,则可以拍卖公房的承租权,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4、双方均不主张公房承租权的,产权单位也不同意将承租权转让给第三方,则可按照实际情况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一方使用,由该一方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的一半为标准向另一方作出补偿。 2023-12-30

    新婚姻法对于婚前财产的界定 离婚前财产转移怎么办

    王丽,西安婚姻经营律师,现执业于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新婚姻法对于婚前财产的界定婚前财产是结婚前一方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财产归其所有,除非书面约定,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新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属夫妻之一方所有;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第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十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二十一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新婚姻法取消了;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第19条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离婚前财产转移怎么办上面谈到的离婚前财产转移的一些常见办法,接下来就需要针对上面提到的方法,见招拆招,一一破解。1、转移存款的,留心对方存单的账号、在哪个银行存的钱,以便向法庭提供合法的证据。同时,还可以从交水电费、手机费等收据上,了解对方有哪几个银行的账号,在发现对方的经济状况出现问题时,就需要开始留心收集证据了。了解对方的账号后,可以申请法院查询,万无一失。2、转移公司股权的,由于公司是夫妻生活之外的,所以在对方转移财产时很难有所察觉,即是察觉了,也不容易收集证据,因此,面对对方转移公司股权的,可以聘请一个专业的律师来帮你调查对方公司的经营情况,避免出现更大的损失。3、 转移房产的,私自隐匿房产信息的,应对策略如下:因购房手续和周期一般较长,在夫妻平时生活中,难免一方会泄露一些购房方面的痕迹,因此,如果出现一方的行为诡秘或异常导致另一方怀疑另有房产,另一方应注意查找一方的票证或存款往来记录,看有没有一段时间的大额支付,以及向房产公司汇款的记录,或者直接到房地产公司夫妻委托缴费名义进行求证,或者利用商务调查进行取证。此种情况发生后,靠另一方当事人自己的精力很难完成以上调查事宜,因此面对大额财产的,还是建议聘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进行办理。5、私赠财产的,对于私赠财产的,由于赠与行为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因此非常难举证。此时,就需要在平时多加留意。如,了解自己家庭中的所有财产情况,最好对家庭财产立一个清单或登记造册,适当时对着清单核对财产,这样能发现财产是否缺少或被转移。 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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